学生吉祥保险--中国人寿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事项
[保费:50元] [保险时间:一年] |
责任项目 |
住院医疗 |
意外门诊医疗 |
身故或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 |
30,000元 |
5,000元 |
15,000元 |
说明 |
本公司按符合社保医疗报销的合理费用在超过100元以上部分,在保险金额内按以下规定分级累进、比列给予报销: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报销50%;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报销6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报销70%;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报销80%。 |
本公司安抚和社保医疗报销的合理费用再扣除50元免赔额后按额后的80%给予报销,最高可报销至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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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如投保多份,保额相应增加,但不重复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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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代表:梁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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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6669013 13926937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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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时需提供资料(由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 |
1、 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2、 提供申请人的银行存折首页复印件(中行或建行); |
3、 提供被保险人的户口簿复印件; |
4、 提供被保险人的出生证复印件(证明与申请人的关系); |
5、 提供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
6、 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原件; |
7、 病历原件(报销后退回); |
8、 费用清单(住院需提供,门诊不需)。 |
* 重要提示: |
被保险人初次投保者(新生)的意外门诊医疗从从投保次日起生效,而住院医疗因有90天免责期,所以正式生效日期为从投保的第91日起。续保者(旧生)没有免责期,不受影响。 |
* 因以下情形(未尽情形已条款为准)造成支出,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
·被保险人初次投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直到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即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曾在本公司投保被拒保或设有部分责任免除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
*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与联系: |
·意外医疗:商业保险报销,社会保险不报销。 |
·住院医疗:先报社会保险(直接在医院扣取),后到商业保险报销。 |